私募基金收入怎么交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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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说结论,私募对税收问题的理解大致是正确的,但处理是有问题的。 对于管理人而言,其核心的税务问题在于如何解释20%所得税征收的依据(即“财产转让”还是“生产经营”)和20%所得税与6%分红税之间的征管协调问题。

对于投资者来说,则主要涉及两个问题——分红时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及是否可以在投资收益中扣除风险准备金的问题。 在现有法律框架下,管理人对“财产转让”与“生产经营”所得的划分没有决定权,因此需要寻求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的支持。

我们查阅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及《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7号),均未见明确的支持性规定。但我们注意到,在47号公告中,国税总局以列举的方式明确了“生产经营”的范围,包括“生产、制造、加工、采集”“产品或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出借资产”以及“各类金融企业的各项金融业务活动”等。

我们在前文所述的“营业总收入”中已经包含了上述各项经营活动所产生的收入,由此产生的成本也包含各项经营成本及费用,故从企业所得税的角度来看,此处的“营业收入”应该指的是主营业务收入的简称,而非概括性的收款总称。据此,我们认为,管理人的收入应界定为“其他业务收入”——虽然这份收入不是用“生产经营”方式产生出来的。

同时,我们从47号公告中看到,除特殊情形外,企业发生重组业务一般都应确认为“生产经营”所得。我们倾向于认为,管理人收取的费用也应作为“生产经营”所得进行征税。 但国税总局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 号)中明确,不征收所得税的财政补贴收入,包括增值税退税款、消费税退税款、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退税款等,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基金通过汇缴将相关收益补记入原收费账户,并在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进行调整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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