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减少如何备案?
根据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系统要求,通过系统在线填写资产处置申请表,录入资产处置明细,扫描上传如下材料:
(一)资产处置申请文件。处置房屋、构筑物、土地和车辆的,应由单位党委或领导班子会议研究通过,形成会议纪要。
(二)能够证明资产价值的凭证。如:购货单(发票、收据)复印件、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证复印件、固定资产卡片等。
(三)资产处置相关材料。处置房屋、构筑物、车辆,以市场化方式处置土地(含拟出售、出让、出租、置换,下同)及评估价值200万元以上其他资产的,应附有资产评估报告、具有法律效力的鉴定报废材料或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意见、法律判决书或仲裁裁决书。
(四)资产处置价值确定依据。处置房屋、构筑物、车辆及以市场化方式处置土地的,应附招标文件(含采购文件)、拍卖文件、合同协议等。
(五)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毁损、灭失的,应附有相关录像、图片和有关部门出具的鉴定报告。
(六)资产处置收入上缴财政部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回单等。
(七)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涉及房屋、构筑物、土地和车辆的填报,按以下要求提供附件材料:
(一)填报处置申请表时应附有关机构出具的论证意见(论证纪要)。
(二)填报处置申请表处置原因一栏应填写:经单位党委或领导班子研究通过。
(三)填报处置申请表时应附处置前的现状照片(四面以上);房屋构筑物应提供平面布局图和土地红线图。
上述资产处置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审批,待财政部批复后,通过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打印相应纸质文件,连同系统内其他附件一并装订成册存档,保管年限1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