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婚晚育产假几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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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国家提倡的生育政策是“全面两孩”,也就是对于符合条件的夫妇双方可以生育两个子女; 而之前计划生育的政策是只生一个好,对生育第一个孩子的夫妇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当然在“全面两孩”这个政策的背后,对于生育第二个孩子是有条件限制的,比如要有计划生育服务证(准生证)才能生育、生育间隔时间不少于42个月等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十八条规定, 国家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实行计划生育,以避孕为主,采取长效避孕措施,减少非意愿怀孕。

第二十五条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结婚的公民,准予结婚登记;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经批准,可以生育子女。 《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十七条规定,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延长婚假十天。

第四十一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0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同时,根据《江苏省妇女权益保障条例》 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女方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工资、奖金、照料补助,按照有关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用人单位依照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和本条例,给予哺乳期间女职工带薪休产假以及工资、奖金、照料补助,所发生的费用列入生育保险基金支出项目。 无论是晚婚还是早婚,只要合法夫妻在孕产期内,就可以正常享有以上相关福利待遇,不需要因为早晚婚而有所区别。

不过,需要提醒的是,各地关于晚婚晚育的补贴政策可能稍有不同,建议大家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也可以向本地计生部门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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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规定产假为90天,晚育可增加15天。晚育假各地政策略有不同,大概为10-30天左右。晚育是指按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男方年满26周岁、女方年满24周岁初婚,女方年龄在23周岁以上。产假时间如下:按国家规定,晚育假应为基本产假再加上各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晚育奖励假。基本产假为90天,晚育根据地区奖励产假天数为10~30天不等。此外,女教师产假可延至寒、暑假,形成连续假期。

产假可分为基本产假、晚育奖励产假、7天难产假、15天双(多)胞胎产假四块。基本产假90天、7天难产假、15天双(多)胞胎产假是每个合法生育的产妇都可以享受的产假。但晚育奖励产假不能叠加享受。新规定晚育为生育行为在24周岁以上,而不是女方年龄在24周岁以上。因此,如果第一胎不是晚育,而第二胎是晚育的,第二胎还能享受晚育奖励假;如果第一胎是晚育,第二胎无论是否晚育,都不再享受晚育奖励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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