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有无主土地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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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理上来说,我国实行的是以家庭承包为核心的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的土地制度,所有权属于集体(或国家),而承包经营权属于农户。这种制度的弊端显而易见——难以实现对土地的充分优化配置和合理利用;土地承包期限较短且不能继承导致农民对于土地的预期收益非常不稳定进而引发投资不足问题;耕地保护制度不完善使得土地流转机制不健全。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赋予农民更多更切实的土地经营权”、“保障农民长期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以及“允许农民以承包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2008年《物权法》明确规定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用益物权性质及其相关权利内容,为土地使用权的流转及抵押提供了法律依据。在实践层面,我国目前已经形成了包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和宅基地使用权证在内的不动产权利登记体系。

不过,目前我国的土地征收制度仍存在不少问题。首先,现行法律对“公共利益”的界定过于宽泛,致使征收程序被滥用。其次,补偿标准过低和补偿方式不合理也是当前广受诟病的问题。征收过程中被征户的谈判地位较低而且信息严重不对称也容易导致腐败问题的出现。最后,虽然《物权法》明确规定征地补偿包括财产性损失和精神损害两部分,但是相关的规定较为原则,具体操作存在困难。 针对上述问题,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建立兼顾国家、集体、个人利益的三层土地补偿机制”和“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办法”。

新土地管理法(修订草案)》已经明确提到了“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以及“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会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的要求。相信今后土地法的实施一定能够不断适应经济的发展要求,真正构建起一套科学完整的土地权益保护法制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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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的“有主土地”是受到国家主权保护的所有国土。但是,在有的情况下,一国某些国土的主权受到侵害而使国家失去了一部分领土,这就成为“有争议土地”。一国有若干“有争议土地”是常有的事。

我国的“有争议土地”约有60多万平方公里(包括内海和领海面积),其中有24万多平方公里在近海各种类型的岛屿上,主要包括南沙群岛540多个岛礁,约200万平方公里的海域;西沙群岛28个岛礁,约30万平方公里的海域;中沙群岛15个岛礁;东沙群岛30个岛礁,以及东海台湾岛面积约3.6万平方公里的土地和约50万平方公里的海域。

从陆地面积看,我国的“有争议”的土地占我国土地面积的2.2%,不算太多。我国政府对于“有争议土地”的原则是,凡是主权受到侵犯,目前没有条件解决的,可以先搁置争议,共同开发,但必须声明“不丧失历史权利”。

目前只有同越南在北部湾举行了首次联合油勘探,签订了“北部湾渔业协定”,共同开发和保护渔业资源,其他“有争议土地”尚未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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