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有什么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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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5年8月,最高院出台《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破产法解释二”),对《企业破产法》施行过程中出现的种种问题做出明确规定;

2、2016年3月,最高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该解释对股东出资、股东资格确认、无效的股权转让合同和可撤销的股权转让合同等热点难点问题做出了较为细化的规定;

3、2017年3月,最高院再次出台司法解释。本次司法解释共29条,主要对民诉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中部分争议性问题作出进一步解释和说明,包括证据、程序等事项;

4、2017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全国法院执行裁判文书规范化提升年活动方案》,明确要求规范裁判文书说理,加大释明力度。 同时要求,2018年6月底前,各中院至少组织两次执行文书公开示范法庭庭审活动,并选取一定数量有代表性的生效裁判文书进行评析;

5、2018年5月7日,新修订的《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收费办法》正式施行。 新修订的办法扩大了免收诉讼费范围,增加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可以由保险公司提供担保,明确仲裁裁决书不予执行的裁定视为终审裁定,等等。还首次以法规形式明确载明了当事人不履行生效判决、裁定的法律责任;

6、2018年6月份,财政部发布《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 该办法明确了政府的职责边界,规定使用财政资金开展政府采购活动,应当严格遵循预算编制有关规定,按照政府采购程序实施。同时,还就采购服务项目的组织实施、资金支付与绩效考核等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7、自2018年7月1日起,《民法总则》正式施行。其中对于诉讼时效规定做了重大修改,将现行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二年、一年短诉讼时效期间改为三年。同时,《民法总则》还明确了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条件以及例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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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的修改;

法律的制定、修改、废止和解释;

行政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废止;

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制定、修改和废止。

按照《立法法》、《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法规规章备案条例》以及国务院关于加强法规、规章备案工作的有关规定,国务院法制办通过开展法律清理、审查行政法规草案和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备案审查工作,具体掌握中国法律的变动情况。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在收到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之日起30日内,就是否符合宪法、法律以及行政法规的规定,书面提出审查研究意见,送法规备案审查处。由法规备案审查处具体拟订审查研究意见。法规备案审查处在审查研究中,可以就有关问题征求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各有关业务司以及其他有关方面的意见。涉及立法权限的,可以征求有关省级人民政府的意见。在审查研究中,发现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可能违反本规定第二条所列内容的,应当函请制定机关说明情况。

制定机关应当在接到书面函件后3个月内回复书面说明情况。必要时,可以约请制定机关到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当面说明情况。经审查研究,认为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行政法规相抵触或者违背法律或者宪法有关规定的,由法规备案审查处具体拟订建议修改或者废止该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意见;报主管的副主任同意后,函送制定机关。制定机关应当自收到书面审查研究意见和建议修改或者废止的意见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修改或者废止;逾期未修改或者废止的,由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按照《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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