僵尸企业怎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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僵尸企业的概念是2013年提出的,目前尚无统一定义。比较主流的定义指市场准入条件具备但缺乏竞争力、盈利能力和融资能力极弱的企业。这类企业往往长期亏损、没有现金流,靠贷款和融资维持运转,资产负债率极高;员工收入低且发不出工资,社保等支出也拖欠着未能缴纳;经营业务停滞甚至萎缩,资产贬值很快。

我国“僵尸企业”群体具有如下特征:一是行业分布广泛,但多处于竞争性行业;二是普遍规模较小,难以适应市场经济要求,市场竞争能力低下;三是企业负债率高企,现金流持续为负,依靠融资维持;四是盈利水平极低甚至常年亏损,缺乏自我造血功能;五是大多属于劳动密集型产业,职工收入水平较低且分配混乱,企业欠发工资和社会保险金等支出较多。

对于“僵尸企业”的定义,还可以从财务、管理和运营效率三个方面加以衡量,即: (一)企业是否连续亏损,或虽不连续亏损但却始终不经营?若连续亏损则亏损天数是否达到其可累计亏损天数的限制? (二)企业是否资不抵债?若破产清算的话,是否有足够现金用于支付职工薪酬、税款及其他债务? (三)企业是否存在管理问题导致的经营亏损?如决策失误、内部控制缺失等。 有些高产能消耗的行业存在着一个普遍现象就是:企业产能虽然很高,但是却没有发挥出应有的效益,这里面有很多原因,包括市场需求不足、产品质量不过关等等。那么这些高能耗企业是否能够认定为僵尸企业呢?我认为也是符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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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作为国有经济的管理者,对于那些有可能变成“僵尸企业”或已经变成“僵尸企业”的国有企业,要根据国有资本投资战略,决定是救还是不救,对于不救的“僵尸企业”,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促进其市场化退出。其基本做法是:

第一,对不挽救“僵尸企业”进行公告。政府对某一“僵尸企业”决定不挽救时,应当向该企业的债权人与债务人发出拟终止该“僵尸企业”生产经营的通知,开始“僵尸企业”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的准备期。

第二,组织“僵尸企业”债权人会议。在“僵尸企业”进入破产清算准备期,政府作为“僵尸企业”的债权人,应当组织其他债权人开会,制定清偿方案。

第三,政府购买“僵尸企业”的债权。在“僵尸企业”债权人会议之后,“僵尸企业”的债权人可以自愿将对“僵尸企业”享有的债权按协商确定的价格卖给政府,从政府获得债权款。

第四,债权人注销“僵尸企业”的债务。对于没有卖给政府的“僵尸企业”的债权的债权人,政府应当组织他们与“僵尸企业”进行和解,使他们同意注销“僵尸企业”对他们的债务。

第五,政府向“僵尸企业”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在政府买断债权人对“僵尸企业”享有的债权之后,政府应当按法定标准向“僵尸企业”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使“僵尸企业”员工与“僵尸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根据劳动合同法,经济补偿按“僵尸企业”员工在该“僵尸企业”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员工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第六,政府组织对“僵尸企业”职工进行再就业培训。“僵尸企业”员工被“僵尸企业”解雇后,政府应当组织对“僵尸企业”员工进行再就业培训。再就业培训应当由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本辖区内的就业情况确定培训项目。培训结束后,政府应当组织“僵尸企业”员工就业。

第七,政府注销“僵尸企业”的工商登记。“僵尸企业”的债权和债务得到解决、员工与“僵尸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和经济补偿金得到支付后,政府应当到工商登记部门办理注销“僵尸企业”的工商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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