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非本人去吗?
“别人代签贷款合同,不是本人去签字是否有效”这个问题涉及面比较广,不同情况有不同的处理结果,不能一概而论。 通常来说,银行在放款后会提供一份借款借据给借款人,上面会载明贷款发放的时间、金额和账户,该借款借据是银行放款的有效凭证。 但是,如果银行提供的借款借据上载明的贷款发放时间、金额和账户与被告实际收到款项的时间、金额及账户不一致的,应该以实际交付的款项和时间为准,实际上也是维护了借款人的利益。对于借款人来说,在签订借款合同时一定要注意核对借款借据上的内容是否与自己预想的相符。 如果出现他人替原告签字的情况而又符合《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表见代理情形时,即便被告抗辩不知情的,也应由原告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据此,法院一般可认定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并生效; 相反,如果是原告委托案外人签署借款合同,但是被告对此并不知情的情况下,则应认定原告与被告之间没有形成借贷的合意,借贷关系并未成立。 本案中,因被告认可收到原告交来的50万元,且该款已转入被告指定的银行账户,故本院认为原告诉请的民间借贷关系成立,但原、被告之间并未就涉案款项约定借款期限以及利息标准,原告要求从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