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有乡镇吗?
在中国,市和县属于县级行政区,乡镇和街道是县级以下的行政区。美国没有乡镇一级的行政单位,在乡镇与县(或市)之间有一个“一级行政区”,其名称各个州不完全统一,比如“镇区”、“郡”、“教区”、“区”、“乡”、“自治市镇”等。它们是美国最基本的政府单位,常被称为“郡”或“镇”。
美国宪法所规定的“郡”或“镇”的权力和限制各州不完全一样。比如在东部,郡政府的权力很小,许多功能都被乡镇或自治市镇作为一级行政区承担下来;而在中西部地区,郡政府的权力较大,而在大都市地区,很多原本由郡政府的承担的功能和职责又转到了都会区承担下来。
郡政府主要承担法律、公共工程、公共教育和环境卫生管理等职责,因此,郡政府通常设高等法院、道路与桥梁处、教育委员会、健康与卫生处等机构。
一般说来,郡行政首长称为“郡执行官”或“郡行政长”。首长可以任命郡政府各机关的一些官员。郡级的立法机关称为“郡议会”、“郡委员会”等,规模较小的城镇,县议会往往与市议会合并,议员称为“议员”或者“委员”,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规模较大的城镇的郡委员会成员也可以由规模较小的城镇的议会或镇议会或镇委员会推选。
大都市区政府是在大都市区内,作为处理共同事务的机构和作为地方当局的自治团体而设立的,类似于大中国的大都市区,是一种“次区域政府”和超地方政府,或者叫做“都市圈政府”。但“大都市政府”同城市政府、郡以上的各级政府并不存在完全的从属关系,与城市政府、郡政府在职能上也存在交叉。因此,美国的大都市政府并不是严格意义的政府,在法律上不具有政府的资格,只是拥有一定的财政收入和自主支配的部分,拥有一定的管理权限。例如地方道路的修建、清扫及维修,地方排水设施及环境卫生设备的管理以及消防、社会教育和公共事业的补助等。“大都市政府”并不是一级地方自治政府,“大都市政府”只是拥有一定自治权的,以大都市地区为单位,在一定领域内进行共同事务管理的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