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香港非居民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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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本地”是指在香港以外经营业务,而其利润不在香港征税的企业。根据《利得税条例》第16条及所采用的定义,任何人从事下列任何类别之业务,即为在香港以外经营业务: (a) 不属于任何行业之业务;或

(b) 以下各类行业之一者—— 制造业(按生产程序划分) ①金属加工业 ②塑料、橡胶及其他塑料制品业 ③化学制品业 ④纺织服装鞋帽皮革羽毛及其制品业 ⑤木材及竹材采运业和木材加工及木、竹、藤制品业 ⑥建筑业 ⑦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⑧教育 ⑨卫生和社会工作 ⑩娱乐业(包括桑拿浴、保龄球场、室内游泳池、健身房等) *上述所列各项中的各别项目,可根据实际需要作进一步区分。 除以上所述之业务外,凡有盈利收入的业务均被认为是在香港境内经营。 所有香港公司从事的业务如果被归类为非本地业务的话,该等业务产生的利润就不需要在香港缴税,而可以汇回发起人/股东所在地。 但是需要注意一点是,某项业务虽然可能在香港没有纳税,但该项业务在港产生之收入有可能已在其他地方缴过税(例如在业务发生地),则该项收入的税项可予以扣除。

另外,虽然某一业务是在香港以外经营,但其部分所得可能须予征税。这主要是针对某些专业服务(如法律、建筑设计、顾问服务等)所收取的费用,不管是否在香港以外地区营业,只要所得收入的客户是在香港地区,就须缴纳利得税。 在判断一项业务是否在港纳税时,应考虑所有相关事实和情况,特别是与该项业务相关的合同是如何订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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