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医保起付标准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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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6月起,北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一政策; 统一调整职工医保、城乡居民医保的起付标准和报销比例,降低城乡居民就医负担。 北京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自实施以来,经过多次调整和改革,已基本具备国际通行的特点,形成了统筹共济、防范风险的功能。 按照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规定,参加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在定点医院看病就诊时,必须符合“三目录”范围才能予以报销。 “三目录”即《首都市民用药目录》(简称《药品目录》)、《首都市民诊疗项目目录》(简称《诊疗项目目录》)及《首都市民医疗服务设施目录》(简称《医疗服务设施目录》)。 这“三目录”中明确规定了医保基金支付的范围及标准。

凡不在“三目录”范围内的住院费用以及特需医疗、外宾病房等超标准医疗费用,全部由患者个人自负。 对于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费和住院费以及异地就医、因工负伤等各类特殊情况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则一律不予报销。 如果要报销这部分医疗费用,则需要参考有关规定办理特殊审批手续。

根据“三目录”,参保人员住院治疗的,在起付线以上、最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和个人共同负担。具体负担比例,在职职工一般情况是个人先支付5%,其余部分由统筹基金负担;退休人员个人不支付。而最高限额则是按照本市上一年度平均工资的一定倍数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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