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存款单还贷款干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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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传,一位客户购买了某些银行推出的一款“抵押存款单还贷款”的理财业务。据银行的工作人员介绍,该理财项目可以为客户偿还其贷款。而客户在将某些储蓄存到该业务规定的期限后,银行将全额退还款项并给予一定的收益。为了感谢和奖励介绍该业务办理的业务员,客户在办理了该业务时,在私下里给前期做业务介绍的银行工作人员给予了7%点数的回扣。然而,这个客户并没有拿到该得到的回扣。

银行的工作人员解释说:“客户的这一笔7%的回扣,实际上应该归入该业务项下,归业务推销员享有。”当客户要求银行的工作人员给付这个回扣时,银行的工作人员以该客户的这一笔回扣是业务开支的理由拒绝了。

这位客户就很不解:“我购买的是你行的产品,根据你们与投保人签订的合同,我享受合同规定的权益,为什么不能要回这个属于我的权益而必须归你们行受益呢?”而银行的工作人员则反驳说:“这个是您的权益,但是根据我们行内部的制度规定,这个权益你应该没法享受了,因为这属于业务支出,用于维持我们行的正常经营。”

按理说,理是银行理亏,可银行的工作人员却振振有词。而这位客户要争的只是一个道理:我购买的是你们行发售的产品,根据你们与投保人签订的合同,我理应享有合同规定的权益。

银行的工作人员解释说:“其他行也推出过这类理财项目,他们的制度也和我们的差不多,都是归入业务开支。”

这位客户于是就把这个问题反映到了当地的银监局。而银监局的工作人员在收到这个客户的投诉后,作出了这样的回复:“各银行关于理财业务资金使用的制度规定是由各家银行自行制定的。如客户认为当地银监局对银行的要求不能满足其保护自身权益的要求时,客户可以通过银行向中央银行申领《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其办理的业务范畴内包含理财业务。”

就是说,如果客户觉得商业银行在理财业务资金使用制度规定上有损害客户权益之处,而地方的金融监管机构又不能保护客户的权益时,客户可持其与商业银行签订的有关理财协议文件,到中央银行申领《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取得经营理财业务的资格后,便可自己为自己办理理财业务,银行从此不得再拒之门外。此路不通,还有他路可走。

笔者认为,对于此事,地方银监局就应该认定银行的那份“制度规定”为无效。

银行业的产品不同于其他行业的产品,它是在中央银行颁布的《商业银行法》的规范下,开展的一种经营性质为储蓄、贷款、汇款等的金融服务活动。既然是服务,那么,银行就不得与当事人(客户)的利益相对立,客户购买“抵押存款单还贷款”的理财业务产品,就是银行推介的,并且银行明确了客户取得的好处,那就是在约定的期限后,银行退还客户的本金,并给予一定的利息作为回报。

如果银行不能兑现自己的诺言,不退还客户原有的“抵押存款”的本金并支付相应的利息,客户除了去中央银行申领《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经营的理财业务外,还能有什么办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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