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为空壳企业?
“空壳公司”,又称“空头公司”“无实益拥有的公司”等。它实际上是由股东(可能有很多股东)组成的一个“虚假公司”,没有实际营业或资本,只是名义上的法人实体。 由于各国公司法的不同规定,造成对于“空壳公司”定义的认识不一致。如前苏联和东欧的一些国家,由于实行的是许可制度,并不要求设立公司的股东一定缴纳股金,这些国家的公司法允许的“空壳公司”,其含义与西方国家的定义完全不同。而我国《民法通则》和《公司法》规定的“空壳公司”,是与西方国家较为一致的。了解这方面的法律规定,对于我们准确界定“空壳公司”的含义至关重要。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权利。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企业的法人地位与其是否具有独立财产是相统一的。如果一个公司虽然设立,却无自己的财产,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它就是法律意义上的“空壳公司”。
判断一个公司是否是“空壳公司”,最重要的是看这家公司是否具有独立的财产,这在公司法上称为“股东投资到位”。如果股东不按照法定手续进行出资或者出资不实,公司就成了“空壳公司”;同样,如果股东抽逃资金,也会使公司成为“空壳公司”。当然,这里说的股东是指设立公司的股东(发起人),而不是指公司的增减资事项经工商登记后即发生效力的法律程序。 至于什么是股东的出资不到位,什么 是 股东的抽逃行为,公司法及相关部门都有具体的规定,在这里就不赘述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