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企业能查封吗?
“查封”是指依法定程序,对有碍执行的行为予以禁止,不准被执行人进行一定的行为或者不得完成一定行为的一种强制措施。 执行法官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必须具有相应的法律依据。《民诉法》第230条规定了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 《民诉法》第234条和《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分别规定了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下列财产……
1.银行存款(包括定期存款)、信用证款、基金理财等财产性权益;
2.土地、房产等固定资产;
3.机器设备、汽车等动产;
4.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性权益;
5.股票、债券、外汇、期货等有价证券以及股权;
6.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但是,并不是所有的财产都可以采取查封措施。根据《民诉法》第233条的规定,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等不得查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也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
并非任何财产法院都享有查封权。 另外,需要强调的是,上述查封措施仅限于被执行人对他人享有的债权,不包括其自有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