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非企业由股东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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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邀! 民非企业是由投资者投入资金,按照民非企业章程或合伙协议设立,主要目的是社会利益,而不是盈利目的的组织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民办学校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

目前,我国境内的民办学校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实施学历教育的学校(简称“民办学校”);另一类是实施非学历培训的机构(简称“民办培训机构”)。 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民办学校管理办法》的规定,我国境内的民办学校享有与同类公办学校同等的法人地位,并应当取得法人资格。

但是,由于民办学校的主要目的就是社会利益,并不是以盈利为目的,它不能像企业那样,具有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能力。同时,为了实现其为社会培养人才的宗旨,它也不能像同类型的私人教育机构那样,单纯以收取培训费用的方式获得办学经费。

为此,政府就通过制定相应的政策,给予民办学校一定的扶持,同时对其招生范围也加以限制,以保证民办学校能够持续健康地发展。 从法律的角度来讲,任何组织和个人要想成为民办学校或者民办培训机构的投资者,都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受到法律的约束。

其中,对于投资民办学校的组织者来说,除了应具备办理民办教育机构的资格外,还必须具备合理的财产和财务能力以及必要的资金保障; 对于以个人名义参与举办民办学校者而言,除应具备上述条件之外,还要具有相应的政治权利和完全行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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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根据其章程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分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三种类别,并分别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适用范围是在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这些单位共有的一个显著特征就是“非营利性”。它不是体现在某笔收入或某项资产上,而是体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组织属性。

“非营利性”意味着其不以营利为目的,所有资产及其积累都必须用于其宗旨所说的非营利事业,在其存续期间内,出资者、设立者、举办者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不能拥有任何分配权和支配权,其财产也不得变更为出资者、设立者、举办者的所有。民办非企业单位可以进行与宗旨相符的收费活动,所收取的费用应主要用于满足自身开展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的需要,在终止时,其资产不得向出资者、设立者、举办者返还,剩余财产应按照章程规定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的决议用于公益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性质、宗旨相同的非营利组织。

因此,相对于企业法人的营利性而言,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根本性质是“非营利性”,属于社会公共属性,不是“企业”或“公司”,更不是“营利性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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