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非企业由股东么?
谢邀! 民非企业是由投资者投入资金,按照民非企业章程或合伙协议设立,主要目的是社会利益,而不是盈利目的的组织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民办学校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
目前,我国境内的民办学校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实施学历教育的学校(简称“民办学校”);另一类是实施非学历培训的机构(简称“民办培训机构”)。 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民办学校管理办法》的规定,我国境内的民办学校享有与同类公办学校同等的法人地位,并应当取得法人资格。
但是,由于民办学校的主要目的就是社会利益,并不是以盈利为目的,它不能像企业那样,具有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能力。同时,为了实现其为社会培养人才的宗旨,它也不能像同类型的私人教育机构那样,单纯以收取培训费用的方式获得办学经费。
为此,政府就通过制定相应的政策,给予民办学校一定的扶持,同时对其招生范围也加以限制,以保证民办学校能够持续健康地发展。 从法律的角度来讲,任何组织和个人要想成为民办学校或者民办培训机构的投资者,都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受到法律的约束。
其中,对于投资民办学校的组织者来说,除了应具备办理民办教育机构的资格外,还必须具备合理的财产和财务能力以及必要的资金保障; 对于以个人名义参与举办民办学校者而言,除应具备上述条件之外,还要具有相应的政治权利和完全行为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