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属于非法人企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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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33条规定:“医疗机构实行分类管理,分为营利性医疗机构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医院分营利性和非营利性之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本法所称的法人是指依照本条例设立的营利性法人” ,同时第六十九条规定:“下列事项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由国务院授权部门规定:…(七)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用人单位的资质条件” 。设立营利性医疗机构应当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基本条件并具备《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办理机构设置审批手续后,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营业执照。

只要取得工商执照和机构代码证书就可以从事经营活动;作为企业依法纳税是应尽的义务! 而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的规定来设立基金会则不需要到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登记,而是由民政部负责登记注册,取得基金会法人资格证书后,再到税务等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民办学校应当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取得办学许可证,并在登记机关依法进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之后,方可以开展办学活动。

医院的设立既可以是盈利性的也可以是公益(非营利)性的,在登记时选择办理营业执照或是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即可。但无论哪一种形式,都必须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组织机构及其职责、资金、设备、场地等必备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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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人企业,又称法人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这种企业是在法律上虽具有存在的资格,但不能独立地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其活动的法律后果由设立该单位的法人来承担。如银行设在各个区、县的支行,就属于非法人企业。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扩大和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我国出现了多种所有制形式并存、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的格局。各种新型的经济组织形式日益增多,不少企业为了扩大经营,设立了许多分散在各地的分支机构,在实际工作中,它们需要到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去办理登记,申领营业执照。例如,某企业在A市搞了承包,在B市办了联营,在C市设了加工厂等,这些承包、联营、加工厂等就是该企业的分支机构。因为这些企业在对外活动中不能以自己的名义进行,其活动的法律后果也由原企业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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