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会计准则什么企业?
对于所有采用新准则的企业,都要重新按新的准则进行资产、负债的确认和计量以及收入的确认和计量,并以此为基础来计算新准则下的所得税费用(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与以前会计准则下的所得税费用(应纳税额=应交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的计算方法不同; 如果企业的财务报表已经披露了,则还需要调整以前各期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以及其他有关报表项目,编制相应的附表,以充分反映从2007年1月起执行新准则对该公司的影响;
而对于那些存在尚未取得发票等合法凭据的项目,如果符合资本化条件且金额能够准确地确定,应首先考虑在实现收入时予以确认,同时相应确认相关的成本或支出并在报表中列示;如果在实现收入之前不能合理预计实际发生的成本或者不能准确确定其金额的,则应当先计入“待转资产价差”科目,等相关凭证取得后,再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需要注意的是,按照税法规定可以结转以后年度抵补亏损而不用缴纳税款的事项,不属于暂时性差异,不产生递延所得税。对于此类事项,即使相关账务处理在新准则下有了很大改观,但在计算应交所得税时仍然需要调减当期所得税费用。
我国新会计准则体系由一个基本准则、38个具体准则和相关准则指南组成;同时,制定施工企业、房地产、金融企业等16项实务规范,从而建立起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趋同、适合我国国情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
现行企业会计制度实施近10年来,对规范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行为,提高企业会计信息质量,促进资本市场和现代企业制度改革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和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企业改革、企业管理、资本市场、证券监管等方面发生了许多重大变化,现行企业会计制度在某些方面已不能更好地满足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相关会计信息使用者的要求,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改革完善。
为了适应我国经济发展和经济体制改革,特别是证券市场和国有经济改革发展的需要,实现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趋同,我国于2001年开始了企业会计准则体系的研究起草工作,历时四年,经历国际公开征求意见、国内公开征求意见、国际与国内专家反复研究讨论和修改,于2006年2月15日由财政部正式颁布,自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范围内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