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购股份如何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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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引用一段法律条款: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不可以购买该部分股权转让的部分或全部;同一顺序的各股东不同意转让的份额较多且达不到三分之二以上的,可以认定属于“半数以上不同意”,不同意转让。

首先需要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其次如果不同意的股东过半数,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可以不买这部分股权转让的全部或者部分,最后当没有一方愿意受让,双方都不能从该次股权交易中获利,交易自然不能达成。 这意味着在正常情况下,除了法定情形(如公司破产、清算),股东想把自己手中持有的公司股份轻易转出是非常困难的,必须取得其他股东的同意。 当然,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实践中,很多股东会对上述71条和33条的规定不了解,以为只要不违反公司章程就可以随意转让自己的全部或者部分股权给其他人。然而现实生活中有些公司的章程确实会限制股东对外转让股权,比如只允许股东向特定的对象转手自己手中的股权,或者只有股东在特定情况下才能对外转让股权。

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任意限制股东对外转让股权的约定是无效的,因为侵害了股东向外转让股权的权利。但当章程对此有明确约定时,根据章程约定来处理即可。 所以总结一下就是,一般情况下股东只能转让给自己名下的股权,除非章程另有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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