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监事有影响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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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首先,作为企业的决策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层成员如果同时兼任公司监事的话,由于董事和监事的职责有重叠之处,如《公司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从法律规定上说,这种情形下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当然,实践中很多企业都是这样的运作模式,并且也未见到由此而引发的明显负面效果,立法上允许这种变通做法的存在,应该是基于如下考虑:一是我国的公司制还处于起步阶段,很多公司特别是中小型公司的治理结构并不健全,在这种情况下,为了鼓励公司设立,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法律赋予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一定的自主权,允许他们根据公司具体情况灵活安排各高级管理人员的岗位,这是有利于公司运作效率提高的;二是我国目前的企业主要是国有企业改制而来,这些企业以前的人事管理体制比较僵化,很多企业是一套班子两块牌子的运作方式,这种情况下,法律也赋予了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允许他们在具体人员安排方面有一定的灵活性。 但是,这种灵活性并不是无限制的。2013年工商总局发布的《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中,明确了公司注册时将无需再提交验资报告,但注册资本变更(即增资)时,应增加实收资本或库存现金,实际投入的资本金必须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也就是说,虽然公司设立时没有验资环节,但增资时是要有验资报告的,这就从理论上区分了公司设立与增资的不同程序。

2、其次,如果不存在上述第一种情形下的重叠任职的话,那么,作为企业的法人代表(也就是公司法定代表人),一般来说并不会对公司产生什么影响。因为法人的意思表示是由法人代表进行的,而且法人代表对外是一种表见代理,其代理行为产生的后果应由法人承担。不过,在出现以下两种情况时,法人的意思表示可能由监事代表:一是公司法定代表人对生产经营活动的指挥管理权受到限制,比如公司法定代表人被羁押时,其无法行使对生产经营活动的指挥管理权,这时,为了公司正常的运转,监事可以行使法定代表人的权利;二是在公司生产经营活动进入尾声阶段,例如在办理注销登记前,为了清算的需要,法定代表人的行为也应由监事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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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通常是由股东和职工代表担任,代表出资人对经营者进行监督。监事在公司行使的职权,也称之为监督权,但这种监督权并非如所有权和经营权那样是一种独立性的权利,而是对所有权和经营权起控制和制约作用的派生权利。相对于董事、经理所行使的经营管理权而言,是监督权,但相对于股东代表而言,又是被赋予经营管理权。因此,监事在公司事务活动中具有一种双重人格和二重性权利。监事的职能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1、检查公司的财务,审核公司的会计帐册、财务报表和经营业绩报告等,了解公司的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并掌握有关资料。

2、监督并检查公司董事与经理人员在执行公司职务时应尽的职责和义务的履行情况,核查董事与经理人员是否有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监事有权对董事和经理行使公司职权的行为进行合法性的监督,并对重大违法行为行使否决权。例如,监事有权在董事会议或经理办公会议上对决议或决定的合法性行使否决权,有权对重大财务收支行为进行监督并行使财务审计权。

3、审查公司董事、经理任职资格条件有关事宜、有关人员离任审计等有关事项。

4、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这一规定不仅明确说明了公司章程可以赋予监事更多的权力,而且更说明了监事的法律职能和权力仅仅局限于公司的内部,是公司的决策、经营活动的内部监督者。

综上所述,可以得知不管公司是大是小,监事都是必备的。很多一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认为自己既是执行董事和经理,是公司的掌舵者,自己也是公司股东又是小老板,不必要在设置监事了。事实上,是行不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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