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集体企业变为国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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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90年代,我们县搞国有企业改革时,把一批经营不善的乡镇企业(也就是集体企业)改为国企,由国企进行破产清算或资产重组。 当时搞了两次,一次是把几家同行业的厂子一起弄成一个大集团,归县政府领导;还有一次是把几个不同行业的厂子归同一个公司管辖,实行生产经营上的统一性。

具体改成什么名字我忘了。反正都叫XX集团公司、XX实业发展总公司什么的。我记得比较清楚的是,我们县服装厂的商标改成了“凤舞九天”,因为商标改了,所以后来买衣服的时候还特地找了出来,那个衣服现在还在柜子里放着。 当时改过来后,政府派人进驻企业,当厂长经理,原来的领导班子保留下来,作为副手协助新厂长开展工作。

为了体现国企的尊严和地位,派进去的人必须穿工装戴工牌,原单位的一切待遇不变,只是工资和奖金由财政发放而已。其实,这些人和原单位的人一样,都是吃大锅饭,拿固定工资的,没有什么实质性的差别,只不过心里上觉得自己是国企干部了,优越感油然而生。 当然,也有真正在事业上进行改革的,比如把我们县的皮毛产业集中起来组建了一个毛皮工业总公司,对生产环节进行了优化组合,使我们的皮毛加工产业链更加完整,竞争力大大增强。

但是,这种改变毕竟是个别案例,在当时,更多的是把效益不好,没人干的厂子改过来,让吃救济的职工领取低保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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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1992年4月1日试行的国务院第106号令《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第40条规定:“鼓励国有小型企业改变国有独资经营方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分别改组为股份合作制、有限责任公司和合作企业。”对那些与主导产品生产没有关联的国有小企业,可以实行改组、联合、兼并和出售。

对那些在劳动、人事、工资等方面已基本实现自主、自负盈亏、产权明晰、政企分开,已在市场机制下独立运作的国有小型企业,职工自愿要求重新改回原集体经济性质的,在职工自愿和认真听取职代会意见的基础上,经企业主管部门审查,报经市(地级)以上体改部门审查批准,可以改为集体所有制企业。

但是对那些与主厂区界限不清、财务制度不完善、产权关系不明的企业,不能一“卖”了之。要把关严一点。总之,对国有小型企业实行多种途径、多条腿走路改革,既要鼓励企业按《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实行股份合作制、有限责任公司和合作企业,也要重视对国有小型企业实行其他形式的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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