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做理财利息交税吗?
首先要判断所得来源是否属于应税收入,需要明确一个原则:
对于来自企业的居民个人应纳税的收入应当全部征税; 对于来自家庭的免税收入和经有关部门核准的捐赠支出,在纳税时予以扣除。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纳税人通过中国境内的金融机构办理理财业务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收入,应作为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而金融机构客户委托其进行的理财产品收益则属于应税收入。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银行、信用社、邮政储蓄所金融业务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33号)规定,邮政储蓄机构办理各项存款和贷款业务的利息收入、其他业务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企业为筹集生产经营资金而发生的利息支出,应当单独记入“财务费用”科目,并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税前扣除。
企业为了降低税负而将个人理财收益计入“财务费用”科目的做法是被禁止的。 企业做理财收益应该申报个税并交纳企业所得税。(注:公司取得理财收益或违约金,属于公司因借款而形成的负债,应按照应付利息、手续费等处理。)
企业为筹集资金而发生的符合利息费用条件的支出准予全额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税法所指的利息费用,包括支付给银行或者金融机构的利息、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款利息、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
企业利息费用在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支付对象是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主体,不允许税前扣除利息费用;个人不属于金融机构,因此,向个人借款支付的利息也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2)支付利息费用的借款必须是用于生产经营。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经企业股东会或董事会作出决议,对前期利息不追偿或允许顺延支付的可以税前扣除),或股东的借款不作股权投资处理又不符合借款费用税前扣除条件的,其利息费用不得税前扣除。
(3)借款金额、利率不高于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部分,超过部分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4)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和第四十九条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期间的借款利息都要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和特许权使用费不能在税前扣除,企业内营业机构支付的租金和利息,也要按上述规定执行。
(5)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属于经营性亏损,应按税法的亏损弥补规定进行亏损弥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