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贷款利息如何抵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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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企业的融资成本可以通过“财务费用”科目进行核算。 《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第四条规定,借款费用是指企业为筹集生产经营所需资金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利息支出、汇兑损失、金融机构手续费以及发行债券的费用等。第五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借款费用可直接归属于借款的,应当作为借款费用处理;需要资本化的,应当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不能直接归属于借款的,应当在发生时根据发生额确认为当期费用。 如果是通过银行贷款等直接借入资金的利息,并且该利息属于直接归属于借款的(如流动资金贷款利率),那么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可以直接作为财务费用在税前扣除。

其次,如果企业发生了向非关联方的借款,并且符合税法规定的资本化条件,也就是说这笔借款是用于投资或者经营项目的,那么,企业支付的利息可以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八条 企业在生产经营期间发生的下列支出,允许扣除:…… (四)金融企业向客户提供贷款服务取得的贷款利息收入。

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项目的支出以不超过当年销售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企业向非关联方借款所支付的利息支出,如果在纳税年度内全部归还被关联方,且没有给企业带来实际损失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后可以准予在税前扣除。 如果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借款利息,则应作为发生额计入财务费用,并在税前扣除。

但是,对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借款利息支出不得直接在税前扣除,而是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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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贷款利息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需要注意的事项。

第一,企业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符合税法及其有关政策规定条件的,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没有限额规定。主要是指向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经监管当局批准的可从事金融业务的非金融机构)的贷款,如工商银行、中国银行等国有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或农村)信用社等城乡合作金融机构,包括租入固定资产而支付的租金。

第二,企业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是指在贷款期限、贷款金额、贷款担保以及企业信誉等条件基本相同下,金融企业提供贷款的利率。既可以是金融企业公布的同期同类平均利率,也可以是金融企业对某些企业提供的实际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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