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赠送是什么意思?
股东间互相赠送股权的行为是合法的。《公司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其次,相互之间的转让是否产生减资的法律后果,取决于所赠送的股权是否是股东实际出资而取得的,以及双方对注册资本有无特别约定。 若赠送的股权是股东实际出资而取得的,则应认为该部分股权的转让已经发生减资的效果,此时应当由送股方(被赠与者)通知其他债权人,并在相应范围内承担责任[1];若赠送的股权不是股东实际出资而取得的,则不应认定为发生了减资效果,此时不需要通知其他债权人,也不会产生相应的责任承担问题。 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而言,因人合性和封闭性的特点,股东的资格只能由股东之间相互让渡取得或基于出资而产生。只有在股东真实出资的情况下,其基于出资所享有的股权才能够真实的予以转移,否则只是股东的一种安排,不具有真正意义上的权利义务内容,故不产生股权转让的效果。这种情形下,股东可以通过行使分红权来弥补损失,但无权根据股权转让的规定请求支付股权转让的对价。
最后,需要明确的是,这里所说的“股份”是指股权,而不是股票。两者虽然都是表示股东权利之载体,但也存在区别。以股份有限公司为例,它的股份就是指公司的股票,但它不仅代表股东的权利,而且代表的也是公司的债权债务。 所以即使股东之间相互赠送股票,只要没有减少注册资本,就不会导致公司法律责任的承担,当然也就不必要通知债权人。反之则应通知其他债权人,在相应范围内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