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质押后可以查封吗?
可以,但没必要。 股权出质是权利质押的一种形式,《担保法》第七十五条明确规定了包括股权在内的五种财产可以质押,所以股权质押是合法有效的抵押方式;同时《物权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也规定了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股权优先受偿。因此当债务人未履行还款义务时,债权人可以要求对质押的股权进行拍卖、变卖并享有优先受偿权。 但问题是由谁来申请法院执行质押的股权呢?按照《民诉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规定,人民法院一般只执行被执行人所有的或实际控制下的财产,如果股票是被执行人所有或实际控制下的财产,那么申请执行人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启动执行为自己实现债权。
但如果涉案股权属于出质人的财产且已经办理了质押登记,那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除法院执行裁定书外,其他任何法律文书都无权要求工商部门协助变更股权的权属归属(除非出现破产等情况)。也就是说,即使债务人没有能力偿还贷款,债权人也不能直接要求执行质押的股权。此时,债权人要实现自己的债权就必须通过诉讼途径请求确认自己对质押的股权具有优先受偿权。 当然,如果债权人和债务人协商一致,通过协议的方式约定由债务人自行处分质押的股权并以所得价款用于清偿债务,这种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也没有侵害第三人的利益,应当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