倒贷款违法吗?
“倒贷”,是民间借款行业中的行话,指的是借款人将已借到的资金通过再次借贷获取更高的收益。 比如A向B借了50万,月息3分(即每月利息1.5万元),3个月一付清;A找到C,将50万交给C,由C出借给D,月息4分(即每月利息2万元),1年到期本息一起归还。在A和C之间,因为C收到了50万元,所以C属于资方(放款人),A则按照约定的利率和期限支付利息并偿还本金。而在A和D之间,由于D已经收取了50万元,并且约定了相应的利息,所以D属于用款人同时也是还款义务人。当然,如果最后A无力偿债,那么C就可以要求D直接偿付50万元,因为D最初收到钱时,并没有将钱给付A,而是交给了一直真正借款给A的B。这样,C就实现了用D欠A的款项来清偿自己对A的债权。
显然,这种模式相当于将A的债务人变成了C的债务人,从而增加了A的债务额度,而减少的债务额则归入了C的账户之中,双方由此产生了债务的转移。不过,这种情形下,A实际上并没有增加太多的负担,因为C所增加的利息收入一般也要低于其向B支付的利息损失。这种借贷方式其实是一种资金套现,只不过换了一个名称而已。
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民法通则》第六十一条规定,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或者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 “倒贷”行为的本质是通过借贷关系,实现资金的空手套白狼,从而获利。
目前,法律法规对民间借贷的利率有“法定利率”和“最高利率”的限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未约定逾期利率或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条还规定:“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民间借贷的利率最高为年利率24%,逾期利率也不得超过年利率24%。
如果“倒贷”中约定的利率超过上述标准,则超出部分不受法律保护。“倒贷”虽然能在短期内获得高额利息,但它可能带来的风险是,约定的利息高于法律规定,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最终不仅得不到利息,还要返还已经获得的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