忘记还贷款息了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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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张先生接到银行电话,被告知其丈夫程先生在上个月向银行借的20万元房贷已经过了偿还日期,而银行方面已经进行了多次催还得不到结果,希望张先生能帮助还款。可让银行方面惊讶的是,张先生一听就火了,骂到:“别跟我提这事,这是我老公故意搞的,他就是不想还钱!”

贷款成夫妇债务危机的导火线

原来,张先生夫妇两年前购买了某套二手住宅,向银行申请20万元20年期的贷款,双方签订的贷款合同约定了具体的贷款金额、利率、偿还方式和期限等内容。从去年开始,受经济环境影响,家庭的生意开始出现亏损,并且外债较多,资金压力较大。看着每月要归还的贷款利息,着实让张先生感到有些吃不消,于是与妻子商定,提前还贷,减少债务。

听到这里,很多人都以为这是一件两全其美的事,银行少收贷款,而张先生也解脱了按时还贷的压力。但事实却不尽人意??由于这次提前还贷款是需要夫妻一起共同签字的,而张先生因为有事耽误了,妻子一个人去银行办理了提前还贷,之后银行电话向张先生催款,而张先生也不甘示弱,直接指出,钱不是他还的,是妻子还的,妻子已经给了银行,银行要找还钱,去找妻子要。银行工作人员解释,张先生夫妇的贷款合同规定了,贷款人如有变动,必须事先通知银行并得到银行的同意,像张先生这种情况,没有经银行同意的情况下,妻子擅自变更贷款人的行为是无效的,而他的妻子也承认了此事。

律师分析:

在这里,我们先不考虑此次张先生违约是否能够通过律师诉讼途径加以救济,让我们先看两个法律规定:按照《民法通则》相关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行教育、监护制度,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进行民事活动必须由其法定代理人(父母等监护人)同意或追认;而按照《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据此,不管是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还是进行合伙经营的父亲,其进行民事行为都需要经监护人(父母等)同意。

律师意见:

我国法律规定,未成年的公民是需要由其监护人进行监护的,监护人对其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等行为进行管理,以维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父母作为债务人的话,其子女有权利拒绝偿还债务。所以,如果其父亲以其个人名义进行的负债行为的话,其子女的偿还义务应该是拒绝的。但是,如果其父亲是以家庭名义进行的民事行为则其子女有代为偿还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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