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为合营与联营企业?
1、《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应用指南中,对“企业合并”作了这样的定义: 将两个或两个以上单独的企业合并成一个企业的交易。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企业合并:
(一)母公司直接或通过子公司间接拥有被合并企业75%以上的有表决权的股份;
(二)母公司直接或者有条件地拥有被合并企业75%以上的有表决权股份且合并后形成的主体具有法人资格。 不构成企业合并的交易包括下列几种:
(一)母公司作为最大股东,虽不控制被投资企业,但通过参与被投资企业管理决策过程实现其对被投资企业财务和经营政策的控制;
(二)母公司投资于一个不完全控制了其他公司(被投资企业)的控股公司时所采取的方式,即通过参与被投资企业管理决策过程以实现其财务和经营政策的目标。 但下列情况不属于企业合并:
(三)根据章程或协议有权决定或参与董事会、管理当局会议的人虽然少于30%,但超过1/3;或者虽不足1/3,但对其实施影响较大者。
如果甲公司能够对乙公司的生产经营决策产生重大影响,但不满足第一点规定的比例,则属于非控制性股权投资,相关的账目可以计入长期股权投资项目,在资产负债表上列示为其他权益工具。
2、《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应用指南中,对企业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适用范围做了如下说明: 除税法规定不允许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外,企业持有的其他财产物资,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存货等资产的期末余额,如果由于上述因素的影响,可能使未来的经济利益流出企业,从而导致企业发生损失,就应确认相应的减值准备。
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在年末应对所有财产物资逐项进行减值测试,可计提减值准备的有:对于可回收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和存货等,应当按照应收款项的账面值扣除可收回金额后的差额计提坏账准备金;对于可回收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产品、商品及原材料等,应当按照产品的售价扣除可收回金额后的差额计提跌价准备金;对于持有的股票、债券等金融资产,应该按照公允价格与账面价值之间差额计提减值准备。 在测试是否应计提减值准备时,必须考虑可能影响资产当前价值的未来事项,包括可能发生违约引起的应收款项坏账准备增加,以及债务重组引起的各种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