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收益权转让合法吗?
2018年6月,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基协)发布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备案办法》)及相应的备案规则。 根据该《备案办法》第二条的规定,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是指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以及上述机构的分支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是指基金管理人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资金信托计划或基金。 根据现行监管规定,只有取得证监会牌照的券商、基金公司才有资格发行资产管理产品。而融资方通过基金份额的收益权进行融资,属于“非规范”业务行为——尽管存在一定的市场需求。
那么,为什么此类交易又会发生呢?原因在于,虽然券商、基金公司作为行业的监管机构有权对金融创新行为说不,但鉴于现有制度框架下的监管分工,相关监管部门并不负责认定交易的合规性。也就是说,如果行业监管部门不同意这种形式的融资,则不会以监管文件的形式明确禁止,而是任由市场自我调节。而由于目前的市场环境还比较宽松,融资方和安排方能够找到合适的监管套利空间,因此交易就能够得逞。
需要指出的是,尽管《备案办法》并未明确规定该等收益权的转让,但根据《备案办法》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开展任何一项私募资产管理业务都必须具有合理的商业逻辑,并且符合行业监管要求,并据此提出合理的证据予以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