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研发所得税怎么缴?
一、税收优惠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的下列项目,免征企业所得税:(三)从事农业、林业、牧业、渔业等行业的企业或组织,其用于种植业的土地、用于畜牧水产的动物和植物,直接投入生产的专项资金,应计入当年成本,作为税前一次性扣除项目。 第三十八条规定,企业开展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包括新产品开发、新技术研究、工艺改进及设备研制等,在1个纳税年度内尚未完成,而在本年度已经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计算加计扣除。
二、计税方法 企业开展的研究开发项目,一般按年计算。在开发研究阶段,先将其费用计入当期损益,待形成无形资产后,再按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分期摊销。具体计算如下:
1.年度发生的相关支出
A=B+C-D
其中: A:年度应计入损益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 B:本年度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C:以前年度发生了但尚未税前扣除的研究开发费; D:本年度收回的已计提坏账准备的前期已发生但未扣除的研究开发费。
2.形成无形资产后的摊销额
E=F×N/[(N+3)×12] F:无形资产的原价; N:无形资产的使用年限; [(N+3)×12]:含折旧率的公式中,“12”代表一年12个月,“3”是指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减去10%以后剩下的年限,这里的“3”最后所得的数字应为整数。 E:按月计提的摊销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