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质押式回购何意?
先占个位,晚上有空再详细写吧! 简单来说,质权人(融资方)将质押股权通过交易所或登记机构转让给质权人(融券方),同时双方约定在未来某一时期由质权人向质权人返还质押股权或者支付一定的对价来解除质押的交易方式称为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简称“股转” )。根据是否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竞价交易系统转让股票,可以将这种交易模式分为两类——场外和场内;由于场内的标准交易流程是按日、单向报价并采用协议方式成交,因此又可以根据是否需要报单来决定其是否在场内。此外还有以固定价格进行交易的场外到期直接回购模式以及场外以询价方式进行交易的到期回购模式,这两种模式的特征是在到期日融资方可以选择按照一定比例回售所质押的股票,而回购价格的确定方法与上述四种模式不同,不再做深入讨论。
从监管的角度出发,股转业务首先应当满足金融监管的基本原则,即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因此股转交易的本质是一种企业间借贷行为,它应属于《商业银行法》中所界定的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不得经营的项目范畴之内,同时也不符合银监会发布的相关监管规定中关于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相关业务的规定。虽然目前我国还没有专门针对券商开展股票质押业务的法律法规出台,但是券商作为金融机构应当主动遵守各项基本的金融管理法规条例。比如2014年9月6日新近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公司客户资金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就明确规定了券商不得将客户账户中的证券交由他人进行交易,这也为将来规范发展此类业务提供了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