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有长期用工合同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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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但存在现实问题 我国的劳动合同制度建立于1995年《劳动法》颁布实施之时,该法第十九条规定了三种劳动合同的形式即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其中前两种我们比较熟悉,第三种却较少听到,这就是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它的特点就在于“期限”,即在约定工时内(一般为一年)所承担的工作任务能否完成属于未知数,因此又称之为“计时包干制”。这种合同主要适用于工作量、工作时间可确定,而工作报酬统一包干的情形下签订。如道路养护工人的劳务合同可以这样订立;工期一年的桥梁施工的农民工工资也可以这样约定。

目前这种合同形式主要是在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中发挥作用。2010年开始,我国加大了对农民工劳动权利的保护力度,在《劳动合同法》的基础上制定了《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明确了用人单位应对劳动者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以及违反后应支付的赔偿金,同时要求用人单位必须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

但是,由于这类合同的周期短且多为一次性,很难作为判断劳动关系是否存在或劳动关系是否稳定的依据。因此在劳动者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时,由于欠缺能够证明劳动关系存在的证据,往往会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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