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能收购破产企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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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必须明确一点,企业破产是市场经济条件下自然淘汰机制发挥作用的结果,是企业法人人格消灭的一种形式。从理论上说,任何企业都有可能成为破产对象。但是,由于政府作为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主体,其经营活动具有公共性,政府破产问题是一个与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的热点问题,受到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广泛重视。 1980年之前,我国没有建立关于破产的系统法律制度。1980年9月,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以行政法规的形式确定了企业的破产制度。

根据该细则的规定,企业被吊销法定代表营业执照,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并负有负债的,应当依法宣告破产;企业破产由人民法院依当事人申请或者依职权进行裁定;企业被宣告破产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其注销登记手续。同时,实施细则还规定了一些具体的操作程序和技术问题。这是我国建立企业破产制度的重要里程碑。 但应该看到,当时的破产立法主要是为国有企业在经营不善、濒临破产时提供的退出机制,对私有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缺乏相应的规范和支持。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要建立企业经营风险和退市警示制度。2014年3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通过了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对企业破产制度的改革进行了重要部署。2015年1月,全国人大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自2015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

新颁布的企业破产法在总结多年司法实践基础上,借鉴国际惯例,对企业破产程序作了较为详尽的规定,对债务人财产、破产费用、债权人申报债权以及受理破产案件等作出了全面规定。

另外,需要指出的是,按照现行体制,国有企业破产一般要按企业破产法的有关规定办理,但国有金融机构的破产,除应遵守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外,还要符合金融企业破产的有关规定。目前,涉及银行、保险、证券等行业的破产立法正在抓紧制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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