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医保起付标准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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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6月起,北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一政策; 统一调整职工医保、城乡居民医保的起付标准和报销比例,降低城乡居民就医负担。 北京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自实施以来,经过多次调整和改革,已基本具备国际通行的特点,形成了统筹共济、防范风险的功能。 按照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规定,参加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在定点医院看病就诊时,必须符合“三目录”范围才能予以报销。 “三目录”即《首都市民用药目录》(简称《药品目录》)、《首都市民诊疗项目目录》(简称《诊疗项目目录》)及《首都市民医疗服务设施目录》(简称《医疗服务设施目录》)。 这“三目录”中明确规定了医保基金支付的范围及标准。

凡不在“三目录”范围内的住院费用以及特需医疗、外宾病房等超标准医疗费用,全部由患者个人自负。 对于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费和住院费以及异地就医、因工负伤等各类特殊情况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则一律不予报销。 如果要报销这部分医疗费用,则需要参考有关规定办理特殊审批手续。

根据“三目录”,参保人员住院治疗的,在起付线以上、最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和个人共同负担。具体负担比例,在职职工一般情况是个人先支付5%,其余部分由统筹基金负担;退休人员个人不支付。而最高限额则是按照本市上一年度平均工资的一定倍数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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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药店发生的符合医保政策规定的累计医疗费用,要先由个人负担一段费用,即“起付标准”部分。

起付线是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支付参保人医疗费用前,职工个人要先行自付一段费用,即统筹基金起付线。今年1月起,北京市实施“新医保政策”,职工医保住院门槛将取消。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线确定为上一年度本市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2014年度为20000元。也就是说2014年城镇居民如果花费20000元以上的大病治疗费用,可享受大病保险报销政策。

自2009年启动新农合大病保险工作以来,本市将农民大病保险起付线逐步提升至2万元。从2014年起,农民大病保险起付线提高到本市上一年度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纯收入的50%,2014年度为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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