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发票怎么成了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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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贷养贷”,用新的贷款偿还之前的逾期欠款。 之前有贷款在还款的过程中出现逾期,银行起诉到法院要求借款人偿还欠款及利息、罚息等相关费用。法院判决后,银行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阶段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于是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再恢复执行。 但此时被执行人名下除了原贷款的抵押物外,还多了一套住房(首套房),如果只把该住房拍卖或变卖偿还欠款显然不够。怎么办? 此时,借款人有一个可以依靠的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根据该规定,对于被执行人的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并可以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依法评估、拍卖或者变卖。

同时,根据该条规定,如果房产价值远远超过银行贷款金额,则超出部分属于被执行人所有;如果房产价值不到银行贷款金额,则房屋归申请执行人所有。总之不会出现折中处理方式。 也就是说,借款人可以和申请执行人协商,由借款人继续支付剩余款项,但剩余的款项作为实现债权的相关费用(包括诉讼费、律师费、交通费等)不再退还给借款人。而债权人所主张的借款本金及利息,则通过处置抵押房产所得来受偿。 当然,这个方案需要申请人(债权人)同意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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