蓄意贷款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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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法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犯罪构成的必备要件,也就是说,只有当行为人具备非法占有的目的时,才能构成相应犯罪的既遂。 对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这一要素,应当结合相关行为的具体情形进行认定。一般说来,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常表现为以下三种情形: (一)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这种情形的主要特点是,诈骗行为人主观上对于自己不可能归还所骗取的资金具有明确的认知。当然,行为人最初可能因为确有偿还计划而取得借款,但其后却丧失了还款能力;或者一开始根本没有还款能力而谎称有还款能力而骗取他人资金,无论哪种情况,只要其主观上对不具有归还能力是明知的,并且继续实施了诈骗的行为,就符合了这一情形。如果行为人在取得资金后,将所骗取的资金用于合法经营的,不能认为其主观上没有诈骗的故意,更不能因此否定犯罪的成立。例如,行为人为经商而骗取他人资金后,将这些资金用于本企业经营活动的,就不能认为其主观上有恶意占有他人财物的意图,也不能据此认定其行为构成了犯罪。 (二)挥霍款项或隐匿财产逃避返还义务。所谓“挥霍”,是指肆意浪费钱财、随意挥霍,以及过度消费等行为。挥霍的数额并非构成犯罪的必要要件。行为人将所骗财物用于正常消费的,不能认为是挥霍;行为人虽然将赃物变卖并将所得钱款用于挥霍的,也不应认定为情节严重的情形。当然,如果有证据证明行为人对赃款的使用有不合理之处的,则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的情形。 所谓“规避责任”,主要是针对未成年人作案、又聋又哑的人作案等情形,指利用上述身份作掩护,采取欺骗手段隐瞒真相,逃避返还被害人财物或者赔偿被害人损失的责任。

(三)无法定事由拒不返还财物。这是指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行为人未履行返还财产的义务,且足以导致债权人遭受财产损失的情况。需要指出的是,这里所强调的是无法定的理由而不返还,对于因借贷双方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而无法返还的情形,应当排除在犯罪论之外;而对于一些民间借款纠纷,因借款人无力偿还而在客观上处于“拒不返还”状态的,也不宜以犯罪论处。 认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时,应当根据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坚持事实和法律依据,全面审查行为人主观和客观方面的证据材料,从而精准地界定行为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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