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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有独资公司收购上市公可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上市公司的国有独资公司收购其股票,在如实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上市公司所在地的国务院派出机构、公司股票上市所在的证券交易所及有关主管部门报送资料,并接受有关监管机构的监管的前提下,可以提交董事会决议办理。
上市公司的国有独资公司收购其股票,在提交董事会决议前,应当书面通知上市公司董事会,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认真审议,作出决定并报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并予以公告。
董事会在审议公司收购或其发行新股,与收购有关的权益变动或者本次收购的承诺行为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客观、公正、独立的行使董事的权利,并对收购及相关行为、承诺作出书面如实说明,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决议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收购上市公司的股份符合下列条件的,为合格收购:
(一)股份收购期限为15个工作日;
(二)收购各方就收购价格、支付安排、履行承诺等与转让方达成协议;
(三)转让方与拟收购股份分布或者受让方不存在任何股权冲突;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通过协议转让方式进行收购的,转让方与即将成为上市公司股东的受让方应当具有较好的合作基础,就改制、资产、债权、债务(包括担保)处置以及职工安置等事宜达成一致协议,以消除将来可能发生的纠纷和法律争议。
购买上市公司的股票在经批准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券登记公司及其代理机构办理委托抵押登记的过户手续的,其原股东持有股份的权属转移,转为受让方享有。
中国证券登记公司及其代理机构应遵守《证券法》、《规则》及有关规定,办理股份的过户登记及锁定期管事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