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英案资产如何处理?
经执行法院调查,吴英名下的财产有:浙江本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浙江本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浙江东阳福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西东兴富莱酒店有限公司、广东顺德东田商贸有限公司、浙江横店大厦有限公司、吴宁五洲大厦的房产及土地使用权、汽车及上述财产的租金收入、案件审理期间冻结的银行存款等。
经执行法院主持双方商议,鉴于吴英现有财产短时间内难以变现,且现有财产价值足以清偿本案执行债务,申请执行人朱小文、徐玉凤申请将吴英的财产以物抵债,并请求执行法院依法将上述以物抵债财产的所有权转移至两申请执行人名下,剩余款项不再要求吴英支付;同时,吴英也申请将上述财产抵债给两申请执行人朱小文、徐玉凤,以上均经各方签字盖章确认。本案现已以物抵债方式执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