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竞争法何时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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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8年,里根政府开始推行反垄断立法改革。这一改革旨在消除卡特尔协议、垄断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违法风险,同时为并购案件设置一个“安全港”。 为了制定一套新的更具针对性的反垄断指南,美国司法部的反垄断部门(DOJ)和联邦贸易委员会(FTC)于1980年开始进行协商。最终,这两个机构在1982年公布了一个联合指南,对反托拉斯法的适用问题进行了阐述。

但是,这个指南不是法定规则,不具有约束力;并且由于反垄断法涉及复杂的专业技术问题,企业往往需要寻求律师的意见。在大多数情况下,企业会先与司法部和/或FTC进行沟通,以确定其特定行为是否可能构成违法,然后再考虑采取相应的行动。

1984年的《综合贸易和竞争法》(GTCA)取代了《谢尔曼法》和《克莱顿法》两部旧法。该法案第3条规定,任何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违反公平、公正和平等原则交易;

(二)没有正当理由而拒绝交易;

(三)没有正当理由而设定过高价格或收取过高分销费用;

(四)没有正当理由而限制产量或者产能,或者不履行合同义务;

(五)没有正当理由而拒绝购买或销售商品或以其他方式合作。

该法还赋予商务部有权就反托拉斯争议提起诉讼的权力。 GTCA设立了“合理原则”作为认定市场行为合法性的标准。如果一项市场行为违反了“合理原则”,则被认定违法。

“合理原则”是一个事实判断,它要求政府提供证据证明某项市场行为是不合理的。证明责任由政府一方承担,被告无需证明自己具有合理理由。一旦政府提供的证据足以使法官心证到“合理边界”,即证明责任转移给被告一方,被告必须进一步举证自己的行为是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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